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声音开关

语速

放大

缩小

鼠标样式

大字幕

重置

退出服务

自治区残联关于印发 《自治区残联残疾人体育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残联发 〔2022〕 56号)

稿件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发布时间: 2023-11-14

各市、县 (区)残联:

  《自治区残联残疾人体育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2年8月2日  

自治区残联残疾人体育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残疾人体育项目资金管理,提高残疾人体育项目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残疾人体育事业健康发展,参照 《中国残联残疾人体育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和我会内部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体育项目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中用于残疾人体育的资金,中国残联拨付的残疾人体育项目资金,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残疾人体育项目资金和参赛奖励资金等。

  第三条 自治区残联康复和体育工作部负责残疾人体育项目资金的预算编制、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督导检查等,自治区残联规划发展工作部和办公室协助其履行残疾人体育项目资金相关职责。

  第四条残疾人体育项目资金实行预算管理。自治区残联康复和体育工作部会同规划发展工作部,综合考虑中国残联年度体育赛事安排和我区运动员参赛训练备战实际,依据 《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编制工作规程》和年度预算编制相关要求,编制出下年度残疾人体育项目资金预算,协调推动将其列入自治区残联本级下年度预算。

  第五条残疾人体育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自治区残疾人体育集训队集训;

  (二)承办、参加国内、国际残疾人体育赛事;

  (三)裁判员、分级员、教练员、残疾人体育社会指导员等残疾人体育相关人员专业培训;

  (四)集训体育器材、装备配备与购置;

  (五)集训和参赛残疾人运动员身体机能监测、兴奋剂检查、检测、宣教;

  (六)体育训练基地建设补贴;

  (七)残疾人群众体育活动;

  (八)其他残疾人体育业务工作。

  第六条 集训队补助执行以下标准。

  (一)住宿费。对在宁夏残疾人体育训练基地参加集训的运动员、教练员和工作人员 (包括二级及以上重度视力和肢体残疾人的陪护人员),确需但无法提供住宿安排或提供住宿需要支付费用的,按照每人每天50元标准给予住宿补助。对安排到外省区进行集训的运动队,住宿费按照参赛项目实施单位与承训单位协议价格据实结算。

  (二)伙食费。对在宁夏残疾人体育训练基地参加集训的运动员、教练员和工作人员 (包括二级及以上重度视力和肢体残疾人的陪护人员),确需但无法提供伙食安排或提供伙食需要支付费用的,按照每人每天100元标准给予伙食补助。参加集训的运动员、教练员所在单位提供伙食安排的,按照每人每天30元给予加餐补助。对安排到外省区进行集训的运动员,伙食费按照参赛项目实施单位与承训单位协议价格据实结算。

  (三)文教、医疗及办公费。对承接集训任务的宁夏残疾人体育训练基地,按照每人每天20元的标准,给予文化学习、一般医疗 (含体检)、物理恢复、办公、市内交通、宣传费用补助。集训期间产生的大额、特殊医疗费用,扣除保险赔偿部分,按程序报批后据实结算。

  (四)装备费。参加集训的运动员、教练员所需训练服装、鞋、袜、帽、毛巾等装备,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助:夏训 (4月至9月)每人每年1200元,冬训 (10月至次年3月)每人每年2400元;跨季训练不足6个月的,按照训练时间较长的季节标准执行;跨季训练超过7个月的,按冬夏标准各补助一次。

  (五)耗材费。集训期间运动耗材包括零星小额器材、训练消耗品、运动器材维修维护、训练机动车燃油等。田径 (不含轮椅竞速)、游泳、足球、硬地滚球、举重、盲人柔道、跆拳道、飞镖、轮椅舞蹈、电子竞技等按每人每天10元补助;乒乓球、羽毛球、坐式排球、盲人门球、轮椅篮球、轮椅橄榄球、轮椅网球、轮椅击剑、射击、赛艇、皮划艇、马术、冬季项目等按每人每天20元补助;田径轮椅竞速、自行车、射箭、帆船按每人每天30元补助。

  (六)差旅费。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到外省区参加集训,城市间交通乘坐的交通工具为汽车 (不含出租车)、火车 (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席,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二等舱 (不含旅游船)、飞机经济舱 (经批准方可乘坐),发生的交通费用 (包括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凭票据据实报销。

  (七)个人经费。运动员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工作人员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80元;冬季项目运动员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50元;初级教练员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中级教练员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50元;高级和国家级教练员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200元。教练员、工作人员配比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八)意外伤害保险费: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按照每年450元标准补助意外伤害保险费。

  (九)场地费。集训原则上安排在宁夏残疾人体育训练基地进行。确因参赛训练需要,经自治区残联批准后方可安排在非训练基地集训。确需但无法提供场地安排或安排场地需要支付费用的,夏季项目按照每名运动员每天50元标准给予补助。场地费可用于场地租金、场地设施的维护维修、无障碍设施改造等。

  (十)运动器材费。集训期间训练所需专用的运动器材,统一由自治区残联通过政府采购购置,然后调拨承训的宁夏残疾人体育训练基地所在地残联,再由所在地残联交由承训的宁夏残疾人体育训练基地管理、使用、维修、保养。

  (十一)卫生护理费。对需要尿不湿、护理垫的重度肢体残疾人运动员,按照每人每月400元标准补助。

  (十二)运动员生理技能监测和兴奋剂检测费。运动员生理技能监测主要包括血睾酮、皮质醇、血常规、尿十项、血尿素、肌酸激酶等六项常规指标,所需经费按照实际发生的核拨。

  第七条 办赛所需经费执行以下标准。

  (一)食宿费。自治区内赛事按四类会议标准执行,承办的国际、国内赛事按三类会议标准执行。本地代表团人员、医疗人员、编排人员、值班人员统一安排食宿。

  (二)后勤保障经费。主要包括资料印刷、证书和奖杯 (牌)

  制作、易耗品购置、场地布置、宣传、医疗、用水、办公等,按照每人每天50元标准预算,赛事结束后据实核算报销。大额、特殊医疗费用,扣除保险赔偿部分,按程序报批后据实结算。

  (三)人员补助费。主要用于对裁判员、手语翻译、医护人员、分级人员、技术顾问、特奥非体育项目等专业人员在赛事期间 (报到之日至离会当日)的工作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300元。

  (四)开闭幕演出费。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机构编排展演节目,与此有关的一切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五)服装费。为裁判员、志愿者统一着装,裁判员的标准为每人每赛事500元,志愿者的标准为每人每赛事300元。

  (六)保险费。为志愿者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标准为每人每赛事100元。

  (七)器材和场地费。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据实结算。

  (八)承办的国际、全国赛事,主办方有经费预算和标准的,按主办方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组建代表队参加国内、国际赛事,参赛期间的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参赛费,按照主办方的规定执行;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 (包括陪护人员,但不含残联系统体制内人员)参赛期间的个人经费补助执行集训期间标准;运动员、教练员、残联系统领队及工作人员参赛服装费执行对应集训季节服装费标准,其中残联系统领队及工作人员每人每年只限购一套参赛服;运动员参赛体检费 (包括分级体检费)据实结算。参赛队公杂费用于参赛期间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加餐、营养品等必要开支,标准为每人每天20元。

  第九条裁判员、分级员等专业培训与体育专项会议,按照自治区残联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鼓励广泛开展残疾人群众体育活动以及其他残疾人体育业务工作。市和县 (区)残联、特教学校申请承接的项目,所需经费按自治区残联相关规定核拨。残疾人专门协会、社会组织承接开展的残疾人群众体育活动,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执行。承接中国残联、残疾人体育社会组织等单位的残疾人群众体育活动,按照主办方经费预算和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残疾人体育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自治区残联有关规定,必须专项用于规定的残疾人体育项目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二条自治区残联康复和体育工作部研究组建参赛项目集训队、代表队和承办赛事工作方案时,严格按照残疾人体育项目集训、参赛、承办对相关人员配比的规定,本着精简高效和保障安全的原则,核定控制好运动员、教练员、陪练员和工作人员含陪护人员)人数。

  第十三条自治区残联康复和体育工作部严格按照赛事主办方相关要求和本办法的规定,拟定出自治区备战具体赛事集训和参赛工作计划,按规定程序研究批准后,会同规划发展工作部、办公室,及时将相关资金拨付给承接集训和参赛任务的市或县区)残联。市或县 (区)残联按照训练进度和参赛要求,及时将集训费、参赛费拨付给其委托的具体实施集训和参赛工作的宁夏残疾人体育训练基地,严禁挤占挪用。

  第十四条承接集训和参赛任务的市或县 (区)残联应建立健全残疾人体育项目资金内部监督检查制度,明确专人负责此方面工作,对宁夏残疾人体育训练基地提供的申请拨款的资料认真审核,定期对宁夏残疾人体育训练基地集训情况进行督查,核实运动员、教练员、陪练员、工作人员具体人数,防止虚报冒领问题发生。

  第十五条具体实施集训和参赛工作的宁夏残疾人体育训练基地,应加强完善内部财务管理,本着保障运行和节俭节约的原则,最大化发挥残疾人体育项目资金保障效益,杜绝贪污浪费行为,确保将个人补助等资金及时发放到位。

  第十六条承接集训和参赛任务的市或县 (区)残联,向自治区残联提出集训、参赛所需运动器材采购预算申请。自治区残联康复和体育工作部、规划发展工作部提出审核意见,提请按自治区残联规定程序研究审批后,将所需资金拨付给承接集训和参赛任务的市或县 (区)残联。承接集训和参赛任务的市或县 (区)残联按照当地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实施采购工作,将购置的集训和参赛运动器材按照相关手续交由具体实施集训和参赛工作的宁夏残疾人体育训练基地使用、管理、维护。

  第十七条承接集训和参赛任务的市或县 (区)残联申请采购的体育器材、装备、耗材等,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完善验收、登记、领用或调拨、出入库、处置等相关流程,将体育器材报损和报废情况及时向自治区残联报备,防止重复采购,杜绝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八条自治区残联严格按照 《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事业发展项目资金分配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对本级安排的残疾人体育项目资金开展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下年度残疾人体育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自治区残联定期或不定期对本级拨付支出的残疾人体育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如发现承接单位存在残疾人体育项目资金管理失范等一般性问题,责令责任方立即进行整改;如发现承接单位存在弄虚作假、截留贪污、挤占挪用、挥霍浪费等问题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纪依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自治区残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7年4月印发的《宁夏残联残疾人体育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宁残联办发〔2017〕41号)同时废止。

分享至: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Copyright © 2023 All Rights Reserved.
宁公网安备 64010602000567号   许可证号宁ICP备15001741号-1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新昌东路208号   电话:0951-5668813
网站管理及技术支持:宁夏新传媒有限公司(宁夏新闻网)